曹培鑫等提出“超越‘媒介事件’”,试图突破戴扬和卡茨的经典理论可能存在的局限。这种学术努力在西方学界也一直存在,其学术价值毋庸质疑亦毋庸赘言。二者不同之处在于:(1)曹培鑫等把突破口放在“媒介”或“媒介技术”上,把报道事件的媒介或媒介技术由电视现场直播拓展到广播实况转播,体现在媒介或媒介技术方面的超越。西方学界也提到这方面的突破和超越,但是置于全球数字媒介文化语境,把广播直播(实况转播)作为全球数字媒介传播的一部分,把广播与电视、互联网传播等统统纳入全球数字媒介传播系统,认为媒介事件在当今社会不只局限于电视直播,也包含其他多种数字媒介平台及其相应的传播形式。(2)二者研究的事例存在差别。开国大典实况转播是广播时代的“媒介事件”,西方学者研究的是电视时代和互联网时代的媒介事件。戴扬和卡茨运用人类学仪式理论研究大众传播过程,拓宽了人类学和大众传播研究的边界,对二者都是一种创新。媒介事件理论一经问世,便受到广泛赞誉。同时,它也饱受文化研究者和传播学者的质疑和诟病。批评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1)媒介事件的仪式性和整合性功能;(2)媒介事件分类排除了破坏性或创伤性事件;(3)媒介事件局限于电视现场直播的事件,对于全球性的、基于互联网的媒介事件研究也许不合适。批评焦点在于媒介事件分类及其典型特征。戴扬和卡茨把媒介事件归类为“竞赛”“征服”和“加冕”,并界定媒介事件具有策划性、干扰性、垄断性、直播性、仪式性、整合性等典型特征。批评者认为这种分类过于狭隘,媒介事件类型不限于这三种,而且未必都具备这些典型特征。问题核心在于,批评者认为戴扬和卡茨更多关注仪式性媒介事件及其积极的社会整合功能,而忽视了破坏性、冲突性、创伤性媒介事件及其负面社会效应。质疑者和批评者早期恰恰来自于卡茨和戴扬分别在美国和以色列举办的媒介事件学术研讨会(seminar)学员,包括威曼(Gabriel Weimann)、利比斯(Tamar Liebes)、罗森布勒(Eric W.Rothenbuhler)、泽利泽(Barbie Zelizer)等。威曼在《媒介事件》(1992)出版前就提出过不同看法,认为恐怖袭击也应属于媒介事件。一方面,恐怖袭击报道具备媒介事件的诸多特征,如电视大规模现场直播及其垄断性,吸引大量观众,作为反面教材重申社会价值等。另一方面,恐怖袭击往往属于突发性事件,其报道不存在恐怖分子与媒体之间的“协商”,没有事先策划,没有电视直播脚本,更没有广告宣传。恐怖袭击事件本身的仪式性,以及直播报道和观众收看的仪式感(崇敬感和神圣感)不存在或不明显,袭击案报道带来更多的是社会分裂,而不是社会整合。因此,威曼的研究既具备又突破了戴扬和卡茨笔下“仪式性”媒介事件的内核特征。此后,利比斯研究了1996年以色列发生的连环汽车爆炸案,认为对这些爆炸案的电视连续现场直播(他称之为“灾难马拉松”),也属于媒介事件范畴。尤其是在“911”事件发生后,涌现一系列将媒介事件理论运用于恐怖袭击报道的研究。同样在媒介事件理论正式提出之前,罗森布勒在80年代中后期将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作为媒介事件样本加以研究。奥运会作为“竞赛”脚本具有经典媒介事件的典型特征,但是罗森布勒的研究结论对这届奥运会对美国公共价值的实现和社会共识的达成提出质疑,这一观点蕴含着对媒介事件社会整合功能的怀疑。泽利泽在90年代撇开肯尼迪葬礼的电视现场直播,转而研究肯尼迪遇刺后连续三天的电视现场直播,认为这次直播也应该纳入媒介事件。这就与戴扬、卡茨的认识相悖,后者认为肯尼迪葬礼现场直播属于媒介事件,肯尼迪遇刺现场直播则属于重大新闻。曾因提出“传播的仪式观”而享誉传播学界的美国传播学者、新闻教育家詹姆斯·凯瑞(James Carrey)也介入了有关媒介事件类型的争议。他研究1987年美国各大电视网对时任总统里根提名的罗伯特·伯克(Robert Bork)入选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参议院投票表决的现场直播,认为它也应属于媒介事件,对伯克而言是一种“驱逐仪式”,或“降级仪式”“羞辱仪式”,因为在电视观众的见证下,伯克最后落选,被参议院和联邦最高法院拒之门外。凯瑞认为这次直播是没有必要的,它没能促成社会共识,而是带来公众意见分裂。批评者抱怨戴扬和卡茨略去了那些震惊世界的主要新闻事件。他们的质问直指问题的要害:为什么将肯尼迪葬礼与肯尼迪遇刺分开,或者换句话说,为什么聚焦于葬礼仪式而不是引发葬礼的刺杀事件?对此戴扬和卡茨的回复是:震惊世界的新闻事件是破坏性的,而不是整合性的;不像仪式性事件,这些事件不是提前策划的;震惊世界的新闻事件也具有干扰性,但它们不可预知,且绝大多数不受欢迎。总之,它们是不同的节目类型。“911”事件发生后,戴扬和卡茨都感觉到仪式性、整合性或一致性媒介事件正在失去对世人的吸引力,暴力、冲突事件取而代之。面对源源不断的质疑和批评,卡茨和戴扬的态度开始发生改变。2007年卡茨与利比斯联名发表《不再和平!灾难、恐怖和战争如何抢占媒介事件风头》一文,承认电视越来越多地对灾难、恐怖和战争的现场直播已经成为一种新型媒介事件,并统称其为“破坏性媒介事件”。它们与仪式性媒介事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后者是合法机构(其中大多数是政府机构)与媒体协商的结果,由于有事先拟定的脚本,且不得更改报道基调,因此事件报道具有可控性;前者为非法机构或“天意”与媒体“协商”的结果,由于没有事先拟定的脚本,记者或主持人不得不在事件现场随机发挥,因此报道无法控制。他们认为,仪式性媒介事件日益减少,破坏性媒介事件日益增多的根源在于:观众广泛地认识到仪式性媒介事件不过是过眼烟云,他们对现存制度和媒介的玩世不恭态度削弱了对仪式性事件的敬畏之情;电视机的普及、电视频道的多样化等媒介环境的变化,以及收视的随机性等因素,使观众呈离散状态,弱化了他们收看电视的共享体验;观众对现场直播逐渐失去新鲜感,收看电视媒介事件久而久之变成了一种行动而不是仪式,一种生活流程的正常中断而不是刻意的事先安排;电视新闻节目时间的延长,使得以前作为新闻简报播出的主要灾难性事件,转而变成对这些事件及其创伤的详细报道,即由新闻消息转化为媒介事件。此外,上世纪90年代后期和21世纪初社会冲突事件频发和加剧,已经不同于上世纪80-90年代初相对和平、充满乐观和希望的西方社会环境,也是破坏性媒介事件数量超过仪式性媒介事件的重要原因。同时,伴随着新自由主义思潮而兴起的西方国家商业电视制度转型,也构成破坏性媒介事件增多的媒介制度变革背景。绝大多数西方国家虽然仍然保留公共广播电视,形成公共和商业广播电视并存的“双轨制”,但是商业电视出于竞争以吸引观众和赢取利润的需要,往往更热衷于破坏性媒介事件,对事件进行连续报道,反复播出事件中具有视觉冲击力的画面,从而将这些冲突性、破坏性事件变成闻名遐迩、影响甚广的媒介事件。戴扬率先提出“超越媒介事件”(Beyond Media Events)。他撰写的《超越媒介事件:幻灭、脱轨、冲突》一文,收录在2008年他和普莱斯(M. E. Price)主编的《拥有奥林匹克:新中国的叙事》中。与卡茨和利比斯一样,戴扬也承认此时环境已不同于《媒介事件》出版的1992年。90年代初对西方国家而言是个相对和平时期,东西方冲突终结,长期不和正在消退,各种努力似乎在减少战争的可能性,福山(Francis Fukuyama)称之为“历史的终结”。但是随着21世纪的到来,新的对抗又回来了,局部战争迅速增加,因此反映在媒体报道上,媒介事件不再是和平的,媒介事件的语义或主题不再以协调和解决差异来减少冲突为主,而更多地充满了破坏性、冲突性、创伤性。媒介事件的节目样态也不同于以往,其修辞技巧也不再明显地与众不同。观众几乎不大可能再专注地收看一个事件的报道,不同事件相互角逐,争取借助于记者在媒介报道中受到优待。社会和政治的多极化及其对媒介的影响意味着很难对特殊事件的意义达成广泛的共识。新闻与媒介事件不再泾渭分明,而更像处于一个连续体中,这种节目样式的平庸化导致了“近乎于媒介事件”的事件大量出现。媒介事件的收视环境也发生改变,尤其是手机的出现,随时可能打断个人对媒介事件的收看。经典媒介事件是事件组织者、电视台和观众之间达成的默契,这种默契悬置了怀疑和玩世不恭态度,从而进入一种虚拟的文化状态,但是现在这种悬置机制随时可能坍塌。媒介事件虽然还能调动大量观众收看,但他们的热忱不再如以往,也难以达成共享的社会体验。一些学者试图通过提出新概念,用以拓展和超越媒介事件研究。科特尔(Simon Cottle)提出宽泛的“媒介化仪式”(mediatized ritual)概念取代“媒介事件”。媒介化仪式除了包含戴扬和卡茨的“庆贺性媒介事件”(1992),也涵盖菲斯克的“冲突性媒介事件”(1994)、利比斯的“灾难马拉松”(1998),还囊括了科恩的“道德恐慌”(1972)、鲁尔的“媒介丑闻”(1997)、亚历山大和雅各布斯的“媒介化公共危机”(1998)等,它们都是被大众媒介扩散的重大事件(多数是消极的、负面的)。苏米亚娜(Johanna Maaria Sumiala)也使用“媒介化仪式”概念,但所指的是对重大灾难性事故的媒体详尽报道及其对公共价值重申、社会秩序恢复的积极意义,基本属于破坏性媒介事件研究范畴,但不同于同类研究者的观点是,苏米亚娜从积极方面看待这些事故的大规模报道。库尔德里(Nick Couldry)提出“媒介仪式”(media ritual)概念,表达媒介在当今社会的中心地位。媒介仪式除了与媒介事件都强调大众媒介建构社会中心的积极功能以外,二者并没有其他相通之处。因此,媒介仪式已经突破和超越了媒介事件的内涵和研究范畴。媒介事件的“破坏性”(或“冲突性”“创伤性”)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纯粹的“破坏性”事件,早期对媒介事件分类的批评认为该理论忽略了将这部分事件作为研究对象。二是指在仪式性媒介事件期间,也充斥着冲突等负面报道,与媒介事件报道基调相悖,比如侧重报道反对当地举办媒介事件的活动,或者报道反对全球化等不符合媒介事件主旨的抗议示威,或者反思媒介事件带来的负面后果,等等。这些报道同样解构了仪式性媒介事件庆贺一套共享价值的社会意义。戴扬所言的“超越媒介事件”,即公众的幻灭感、报道基调的脱轨、报道内容的冲突性,属于第二种形式。同样,Stamatis Poulakidakos研究大众媒体对希腊政府的批评,媒体认为在举办2004年雅典奥运会后十余年,希腊的政治、经济、社会仍处于混乱之中,举办奥运会并没有实现政府热情迎回诞生于此地的盛大体育赛事的初衷。Sonia Pedro Sebastiao等分析里约奥运会之前,巴西国内民众对奥运的神圣性和对国家的忠诚度大打折扣,伴随着里约奥运的前期筹备,媒体也报道了巴西发生的一系列冲突、骚乱、罢工等抗议活动,抗议奥运组织者和国际奥委会,呼吁尊重巴西社会在教育、健康政策方面更迫切的需要。
三、媒介事件理论的其他突破
对于戴扬和卡茨笔下媒介事件的狭隘分类,批评者更多的是补充一些破坏性媒介事件,或者补充伴随着仪式性媒介事件发生的具有冲突性、破坏性或创伤性的事件。此外,也有批评者补充盛大的、华丽的大型庆典仪式,以及吸引观众眼球的社会性政治性事件、流行电视节目或电影等作为新型媒介事件。其中大型庆典仪式并没有溢出仪式性媒介事件范畴,社会性政治事件更多属于破坏性媒介事件。凯尔纳(Douglas Kellner)认为当今美国主流媒体公司以“媒介景观”的形式处理事件、新闻和信息。新旧媒体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导致媒体公司对故事的处理走向煽情化、低俗化,试图吸引最大量的受众以投入尽可能多的时间关注,直到下一个景观出现。媒体公司从日常的、习惯性的生活流程中建构出特殊的媒介景观,这些媒介景观赋有审美色彩,引人注目,譬如奥运会开闭幕式、奥斯卡颁奖典礼等。它们是社会性公共事件,常常采取仪式性的形式庆贺社会最高价值。媒介事件具有合法化神圣中心、主流价值和信念的社会功能,而媒介景观则越来越商业化、庸俗化,华丽夺目,并延伸到重要的政治竞技场,譬如克林顿总统的性丑闻、戴安娜王妃之死、“911”恐怖袭击,以及美国总统竞选背景下的全球金融危机等。媒介景观既遮蔽了媒介事件的理论智慧,又汲取了媒介事件的理论观点。凯尔纳的分析借鉴了盖伊·德波(Guy Debord)的“景观社会”概念,也借鉴了媒介事件和景观理论,并援用2008年美国总统选举为案例来分析和阐释媒介景观理论。从凯尔纳列举的奥运会开闭幕式、奥斯卡颁奖典礼、总统选举等事例来看,这部分媒介景观仍然属于仪式性媒介事件范畴,而政治竞技场的事例则属于破坏性媒介事件。有研究者把媒介事件延伸到消费主义和名流文化,提出“流行媒介事件”概念(popular media event),如热播的电视真人秀节目或热映的电影事件等。流行文化媒介事件的特征体现在:(1)以一种更常规的方式打破了日常生活流程,但总体上并没有垄断媒体报道,只是有些媒体热衷于报道,如小报等。(2)不是“现场直播”,而是持续发酵(常常以市场营销和品牌效应的方式)。(3)大多数是由媒体自身组织的,事先策划好,而且走纯粹商业化路线。(4)很少是庆贺性的,更多是出于娱乐的。(5)往往能激发部分人群(如年轻人)的关注和热情。根据这些特征,《老大哥》(Big Brother)不仅是一档热播的真人秀节目,也是一种流行文化媒介事件,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电视内容边界。不难发现,某些名流正是通过某些流行性媒介事件打造出来的。虽然流行性媒介事件不具备戴扬和卡茨笔下媒介事件的仪式性特征,但正是这些流行性媒介事件,建构了当代文化和社会的“媒介化中心”,这也正是媒介仪式和媒介事件的重要观点。除此之外,流行文化媒介事件与仪式性媒介事件并没有更多交集。数字媒介技术或媒介形态给媒介事件带来的变化是研究者关注的另一焦点,也是媒介事件研究的一个新取向。网络视频直播给抗议活动的同情者提供了进入抗议地点的入口,使他们能够媒介化地参与抗议者举行的不同象征性活动和仪式,如同唱国歌,集体祈祷,新年庆贺,向英雄敬礼等。媒介化地参与这些象征仪式目的在于培养团结感和民族意识,有助于民族国家的集体想象和再想象。同时,这种网络视频直播也可能造成群体的两极化和分裂。在媒介事件建构中,互联网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在数字媒介时代,出现“用户生产媒介事件”的现象,通过网络社区,人们成为事件参与者,不同媒介平台一起建构媒介事件,即新媒体事件。对此中国学者存在不同认识,有学者认为它们不属于媒介事件范畴,它更多时候被称为“网络公共事件”,其主要理论视角来自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是公共领域理论在新媒体的延伸,而不是媒介事件理论在新媒体的延伸。美国华人学者崔玺认为,通过即时通讯运用程序,可以形成社会凝聚,建构“移动化的媒介事件”。数字技术下的媒介事件既可能是仪式性的,也可能是破坏性的。苏米亚娜等将通过数字多媒体平台及其相应传播形式所呈现的媒介事件,称为“混合媒介事件”(hybrid media event)。它明显不同于仪式性和破坏性媒介事件的收益逻辑,大众传播时代传播从一流向多,混合媒介事件则基于共享经济,受欢迎的新闻通过多对多的流向快速吸引大众注意力。社交媒介平台创造了共享、推荐等可能性,并作为新的媒介实践,挑战并激发专业媒介组织实行变通,转而利用这些社交媒介。混合型暴力媒介事件往往也成为信息操纵、合谋和宣传的集散地。数字新媒体在形成新型媒介事件上发挥越来越显著的作用。在国内学界,董天策等把中文语境下的媒介事件及其流变归纳为三种学术理路和研究传统:一是戴扬和卡茨的经典媒介事件研究;二是社会组织或公关人员主导的“新闻策划”或“事件策划”,它“源自布尔斯廷,转述于施拉姆,普及于公关界”;三是邱林川等提出、内地学者广泛采用的“新媒体事件”研究。运用媒介事件理论分析国家政治动员下的仪式传播,仍然在经典媒介事件理论框架之下,譬如北京奥运会开闭幕式、国家公祭仪式、抗战胜利70周年阅兵仪式、新中国成立70周年庆典、建党100周年庆祝大会等报道,都是国家党政机构与主流媒体自上而下参与策划或协商报道的媒介事件。布尔斯廷的“伪事件”或公关策划的“新闻事件”,则是出于宣传需要,人为策划、渲染而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事件,属于新闻与广告之间的“灰色地带”。它们通常有宣传价值而没有新闻价值,却被策划、渲染成有新闻价值的样子加以报道,虽然也常冠以“媒介事件”之名,但实质上与经典媒介事件大相径庭。对于那些后来成为媒介事件的重大事件而言,如果没有媒体到场,事件通常也会发生;而“伪事件”或公关策划的“新闻事件”则不然,如果媒体不到场或不介入,就不会发生。至于新媒体事件,其意义指涉并非媒介事件在新媒体上的呈现,而是另有丰富意涵。中文语境中的新媒体事件泛指借助于新媒体引发的网络舆情事件等,与经典媒介事件判然有别。新媒体在不同性质事件尤其是冲突性事件中起到中介作用,因此新媒体事件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和名称。其中相当一部分舆情事件近似于现实社会中的群体性事件在网络空间的呈现,也常被称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由于官方和多数研究者赋予“群体性事件”以违法性、危害性等负面特征,因此“网络群体性事件”有“污名化”嫌疑。董天策等主张代之以更具中性色彩的“网络公共事件”。这就在承认网络舆论聚集行为的公共性的同时,并不否认其合理性、合法性和正当性,对其抱持更包容、认可的态度。事实上,民众利用新媒体进行自下而上的媒介抗争,部分事后得到了官方的认可。郭小安等认为,“当下对媒介事件的理解虽承认其理论来源为戴扬与卡茨的‘媒介事件’的定义,而在实际运用中,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事件更多指向媒介赋权下的维权抗争”。在这些媒介抗争事件中,媒介对事件产生的影响,已经超出媒介单纯作为信息传递和诉愿的工具,而构成事件本身的重要组成部分,媒介与抗争行动之间形成复杂的互构关系。譬如乌坎事件,表明“互联网时代媒介已经成为一个能影响集体行动发展的重要变量”。“媒介抗争”与“媒介动员”“媒介事件”等是很容易混淆甚至相互替用的概念。确切地讲,媒介抗争属于媒介动员的一种形式,而媒介动员与媒介事件也密切相关。在大众媒介时代,媒介动员和媒介事件都具有自上而下建构国族认同、整合社会、书写集体记忆等政治和社会功能。在新媒体环境下,“媒介动员从国家政治动员的组成部分逐渐扩展为公民抗争和集群行动,公众从‘被动受邀’观看仪式性庆典(媒介事件)到‘主动围观’网络热点事件,并通过社交媒介表达诉求、自下而上地推动事件的进展”。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动员就这样完成了从媒介事件到媒介抗争的演化。还有一些情感动员类的网络舆情事件,如罗一笑事件、榆林产妇跳楼事件等,也被称为新媒体事件。它们诉诸情感而不是追求真相,往往伴随着舆情反转,被作为“后真相”时代的典型新闻。国内这些研究表明,作为舶来品的“媒介事件”理论在本土化过程中,其研究的想象力在新媒体环境下已经得到拓展。